京东假货纠纷怎么处理 假冒商品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2023头条内容

陕西榆林的冯先生一直以来都是奢侈品牌Gucci的忠实粉丝,最近的一次网购经历让他出离愤怒了。

原来,数日前冯先生通过京东自营商店购买了一款Gucci太阳镜,但货到后冯先生发现logo竟是“Gucc”。

随后,经过多次沟通,京东方面决定退货退款,再补偿100元京东券给冯先生。这样的结果令冯先生难以接受,他决定跟京东“较较真儿”,随后,他专程到北京,并聘请了律师。

其实,冯先生的经历的确在现阶段有着一定的代表性。目前,随着网购日益发达,越来越多的“剁手党”选择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奢侈品。

然而,由于单价极高、利润空间巨大,加上销售主体与职责不明晰,网购奢侈品出现假货的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背后牵涉的消费者维权难、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等问题也一再引发业界热议。

近日,针对京东“Gucci”变“Gucc”一案所折射出的消费者维权法律困境,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举行了一场以“网购奢侈品假货索赔与电商平台法律责任”为主题的研讨会。

与会专家对奢侈品电商中的平台责任、消费者维权现状及电子商务立法进行了热烈探讨,以期能对症下药,从而助推电商平台明晰法律责任,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购平台坚称是正品

“奢侈品厂家对于产品质量的把关非常严格,残次品更是层层淘汰,不可能出现少了‘i’这种巨大错误。”当事人冯先生说,此前他与Gucci中国方面联系过,对方明确表示从未授权京东销售这款眼镜,因此才怀疑京东售假,自己买到的是假货。

此前,在回复媒体采访时,京东客服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只是一再称“京东承诺所售商品为正品”。而Gucci古驰中国官方则表示,他们也不知京东的进货渠道来自哪里,目前,Gucci古驰中国并没有在京东或淘宝开设销售点,所以,无法甄别京东所售Gucci古驰产品的真伪。

8月7日,京东时尚事业部就此发布声明称,根据所退回商品别码溯源查询,该商品系GUCCI所属开云集团旗下开云瑗维(上海)眼镜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授权经销商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为京东供货,来源无误。但为何会出现顾客所描述的问题,开云眼镜将把该产品召回并送往意大利确认具体原因。

代理律师:以正品价格卖假货涉嫌欺诈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业务部主任李亚是当事人冯先生的代理人。他认为,此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京东并未获得Gucci官方授权,据此可以认定冯先生买到了假货,京东应为当事人冯先生退换货,并依据法律规定和京东对外承诺进行合理赔偿。

李亚认为,除消费者可以合法主张权益外,此案背后所折射出的电商平台责任也颇为关键。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完全适用于网购行为。本案中,该款产品系京东自营,京东应如实告知该产品的真实情况,比如是否获得官方授权、真实的销售主体、进货渠道等,并提供相关的授权书、进货发票等,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单方面回复消费者货品系正品,此种托词缺乏说服力,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伤害。

事实上,网购假货尤其是奢侈品所引起的消费维权案例中,如何厘定网购平台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李亚认为,奢侈品生产过程中会经历多个环节的残次品淘汰,质量把控极其严格,正是奢侈品质量可靠、限量销售的特点让消费者甘愿为其支付高昂的价格。而对于任何一个商家而言,肃清假货及劣质品是涉足奢侈品市场的前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安认为,本案折射出了互联网销售的经营理念及电商的诚信经营问题。冯先生在京东平台购买了商品,其与京东的契约关系已经成立。消费者花了近1900元购买眼镜,其收到的货品价值与支付的产品价格应当是匹配的。商家以正品的价格售卖假货,这就是欺诈。

今年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有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京东自营的一款手表,商品名称标明“蓝宝石水晶”手表,结果收到的却是“蓝宝石水晶玻璃”材质。发生纠纷后,该消费者将京东商城的公司主体“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却在诉讼中才得知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

据朝阳法院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朝阳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使消费者在缔结买卖合同时对相对方缺乏清晰的认识。目前京东的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商品销售页面并无销售者的任何信息,仅通过发票形式披露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此,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从而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误导商品的选择,同时也便于在权利受损时正确选择维权主体。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业务部副主任王维维认为,此次京东“Gucci”变“Gucc”一案中,根据京东方面的公开声明,该产品系授权经销商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为京东供货,也就是说,根据京东方面暗含的意思是,即便是所售Gucci产品确认为假货,侵权主体也是上述授权经销商。

王维维认为,如果京东方面无法对此事做出合理解释,可能涉嫌构成消费欺诈。

争议焦点:“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

不仅对京东提出的“赔你100块”表示了强烈不满,当事人冯先生还坚决主张京东应根据其公开承诺兑现“假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亚认为,京东自营销售的Gucci眼镜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无论是否属于假货,消费者完全有法理依据主张赔偿。

至于冯先生所主张的“假一赔十”,源于京东董事长刘强东的公开承诺。

2012年8月15日,京东集团董事长刘强东在接受新浪微博微访谈时承诺:“如果您在京东商城买到假货、水货,那么恭喜您,您至少可以得到十倍的奖励。”此后,该信息由南京市石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

2015年6月,一名消费者通过京东购买一款自称纯进口的空气净化器,且销售页面上附有保证“假一赔十”承诺字样,然而收到货后却发现该净化器并非纯进口,系假冒伪劣产品。

据此,该消费者诉讼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要求京东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然而,庭审中,被告京东及销售商以“无订单号,无法查询”为由拒不承认销售页面曾公开承诺过“假一赔十”。

最终,京东的说法不为法院所采信。天津南开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原告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方开始寻找并确定证据,符合常理,结合原告购物时间与公证书所确定的同品牌其他型号商品介绍中对该品牌所有商品“假一罚十”承诺时间间隔相近,考虑所购商品下架后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获取相关网页信息,本院对原告主张所购商品在销售时曾作出“假一罚十”承诺予以采信。

南开法院认定,被告京东世纪公司作为销售商为取信消费者、促销商品,单方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由其自愿做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有效。

李亚认为,无论是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退一赔三”还是京东商城的平台承诺“假一赔十”,冯先生都不应该仅仅是获得京东客服承诺的“100元代金券”的赔偿。京东在其销售过程中,利用“假一赔十”的承诺吸引消费者,那么也应当履行其对消费者的承诺。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等诸多司法判例中,均支持了消费者要求京东商城假一赔十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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